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76 号)
注册日期:2016 年 6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
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如果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
票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
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更
新内容。
目 录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常交易日
开放日
《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翔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翠婷女士,董事长,中欧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上海市
仪表局党校(上海市仪表电子工业职工大学)、交通银行。2004 年 3 月加入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总部总
经理、副总裁等职。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
理人董事长。
孙昊先生,副董事长,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
总行/香港分行/巴黎分行/法兰克福分行任职交易员/副经理/经理,德国德累斯
顿银行香港分行的经理,荷兰商业银行香港分行的董事,PIMCO(太平洋投资管理
公司)香港的副总裁,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香港的董事,美国联博资产管理公
司香港的董事总经理,美盛资产管理公司上海的总经理。现任保德信投资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翔先生,董事,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历任深圳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外汇会计、国际部经理、香港代表处代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同业银行部境内银行室客户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
部渠道主管、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经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市场官、执行委员会
联席总经理。2020 年 6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总经理、代任督察长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张伟先生,董事,香港都会大学(前身为香港公开大学)硕士,曾任德意志
银行(前身为美国信孚银行)亚太区副总裁,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香港区负责人
暨高级董事、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兼区域负责人、资深顾问。现任保德信投资亚
洲区副主席、台湾保德信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晨女士,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
纪业务总部大客户服务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大客户服务岗、
机构营销部客户关系岗、销售交易部基金代销岗、销售交易部销售管理部副总经
理、销售交易部销售管理部总经理、销售交易总部销售管理部总经理、销售交易
总部总经理助理/销售管理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销售管理部总经
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张晓武先生,董事,澳门科技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深圳
市文武会计师事务所、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 年 11
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资深业务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派出董事。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省
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主
任、兼任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国际贸易学研究生、博士学位。曾任合肥
水泥研究设计院粉磨所助理工程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后,中央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副院长、研究生院副部长/副院长、部长/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院长,兼任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学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照比
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绿庭新兴金融业态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 985 平台副主任。
黄琴女士,监事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营业部客户管理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稽核监察部财务审计岗、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与内控
部总经理、风险管理与内控部总经理、内部审计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总经理。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管理学院金融管理硕士。曾任富通(欧资)金融
集团亚洲区域合规总监,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巴克莱投资银行(香港)合
规经理,花旗私人银行合规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09 年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王斐女士,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政治专业学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历
任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部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翔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代任督察长兼子公司执行董事,简历
同上。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另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2017
年 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3 月及 2020
年 12 月至 2024 年 4 月担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
资总监、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
贺敬哲先生,内蒙古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历任内蒙古大
学电子系教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光
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兴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信息技术部运营维护管理处副处长、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兼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2021 年 2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运营总监兼首席信息官。
龚俊涛先生,厦门大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业务经
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监助理;2004
年 4 月至 2016 年 2 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助理、执行总经
理、首席市场官;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在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资产管理业务岗、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24 年 5 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2024 年 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
监。
历任基金经理:
杨烨超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陆海燕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6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
曾小丽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5 日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
翟云飞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 月 8
日。
李怀定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31 日至 2023 年 4 月 7
日。
赵大年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1
日。
现任基金经理:
韩羽辰先生,纽约大学金融工程专业硕士。2017 年 8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助理、量化研究员,2020 年 9 月至 2023 年 7 月历任权
益管理总部专户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经理,现任权益管理总部量化投资团队基金经
理,2023 年 8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风格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
保德信多策略智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一带一
路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剑涛先生,2008 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获得理学硕士。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8 月在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量化研究助理;2010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金融工程高级分析师;2015 年 4 月至 2022 年 5 月
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8 月
在海南进化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量化研究负责人;2023 年 8 月加入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管理总部量化投资团队副团队长(主持工
作),2024 年 5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一带
一路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10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
信风格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智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中证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固收管理总部负
责人。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睿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晓杰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健康优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詹佳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国际业务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
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品质生活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创新生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汇
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波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助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固收多策
略投资团队团队长、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阳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沈荣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低风险投资团队联席团队长
兼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盈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
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房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团队长、首席策略
分析师兼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景气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崔书田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股票研究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
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专精特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作办法》、
《销售办法》、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
家现代金融企业。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
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
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97
人,平均年龄 38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6%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
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 2021 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 年度企业
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
十三届金貔貅奖 2022 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 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
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报》“2023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
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共 343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3,757.1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
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
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A 类份额代销机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联系人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人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热线:96528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人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人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线:4006-600-109/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传真:暂无
客服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18.cn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刘珂、任嘉鹏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人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人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人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人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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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人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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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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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q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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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人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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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人电话:0532-8572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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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人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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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军
联系人:史蕾
联系人电话:4008888005
客服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人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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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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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联系人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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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人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热线: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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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人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热线:400-8180-888
网址:https://www.zzfund.com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 6 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客服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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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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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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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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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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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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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人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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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电话:(0755)8307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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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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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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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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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刘珂、任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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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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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人电话:0755-8255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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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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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人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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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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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人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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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20 楼 2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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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人电话:0991-230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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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人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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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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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人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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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人电话:0532-8572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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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人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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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军
联系人:史蕾
联系人电话:400888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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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人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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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5940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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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联系人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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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人电话:010-5731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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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人电话:(010)5931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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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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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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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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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010-8918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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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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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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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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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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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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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经济发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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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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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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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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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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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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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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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33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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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翔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李乐
经办会计师:师宇轩、李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本次募集的最终
有效确认净认购金额为 200,019,801.27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002.43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17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折
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200,024,803.70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交
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登记机构转入申请确认日(对转入份额而言)
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转出申请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转出
申请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 T 日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0%)=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额=4,960.32/1.200=4,133.60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 4,133.6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4: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 T 日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0/1.200=4,166.67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 4,166.67 份 C 类基金份额。
(1)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5: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0.75%=86.25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86.25=11,413.75 元
例 6: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5%=57.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
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平台及相关代销机构办理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
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
转入申请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申请确认日止,且
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申请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
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
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转换交易申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
手续。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规定予以公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及相关代销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
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
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扣款金额及相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光大保
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约
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含 1 元),不设金额级
差。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
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期,否则为次期。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
进行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期扣款日前在账户内
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本基金(包括 A 类、C 类)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如无另行公告等
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每期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 T 日)的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力争获取
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货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
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
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并通过
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1)宏观经济运行的变化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刻影
响。本基金通过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财政政策、央行货币政策、物价
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构建宏观经济分析平台;
(2)运用历史数据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确定影
响各类资产收益水平的先行指标,将上一步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量化为对先行指
标的影响,进而判断对各类资产收益的影响;
(3)结合上述宏观经济对各类资产未来收益影响的分析结果和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预算管理,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重。
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行业分析与自下而上研究入库的投资理念,在以整个
宏观策略为前提下,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寻找
出表现优异的子行业和优质个股,并将这些股票组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1)行业分析
在综合考虑行业的周期、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府政策、社会习惯的改变
等因素后,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的子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在核心股票库的基础上,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从价值和成
长等因素对个股进行选择,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与市场估值水平,精选
估值合理且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关注国家相关政策、
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产生的重大影响,本基金将在深入挖掘这
类政策、事件的基础上,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结合盈利增长指标、现金流量指标、负债比率指标、估值指标、盈利
质量指标等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深
入挖掘,并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评析,为个股选择
提供依据。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还必须结合企
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
构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
定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的结
果,本基金进一步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备选股票进行评估。对于价值被低估
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对于价值被高估但成长性良好,或价
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调研和缜密的分析,有选择
地进行投资;对于价值被高估且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不予考虑投资。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
基金资产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为此,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实施情
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整体利率趋势,
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流动性、信用状况和利率敏感度等因素进行综
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在确定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场成交情况,对各个目
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包括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期权调整利差(OAS),
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选出定价合理或被低估,到期期限符合组
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
的分析,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
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量
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同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若认为有
助于基金进行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的,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如投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2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
(12)、
(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50%。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
灵活调整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
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
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 A 股市场代表性。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
行主体和期限,是中国目前较权威、应用较广的指数。基于上述指数的主要特征,
基金管理人认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能够
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力争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
回报,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5,234,078.28 89.54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3,851,287.70 67.7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2,049.00 2.85
E 建筑业 67,201.00 1.18
F 批发和零售业 211,942.40 3.7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1,512.00 1.96
H 住宿和餐饮业 14,680.00 0.2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31,458.08 5.8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50,842.00 0.8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4,529.00 1.6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5,773.10 1.8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088.00 0.4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2,402.00 2.15
S 综合 39,168.00 0.69
合计 5,234,078.28 92.0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通过沪港通投资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
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光大保德信诚鑫混合 A: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日至 2016 年 12 月 0.14% 0.01% -1.11% 0.38% 1.25% -0.37%
至 2024 年 9 月 30 -11.71% 2.23% 11.58% 0.57% -23.29% 1.66%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今
光大保德信诚鑫混合 C: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日至 2016 年 12 月 0.14% 0.01% -1.11% 0.38% 1.25% -0.37%
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今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含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值。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因暂停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殊普通合伙)改聘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述变更事项,
已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
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
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
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
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
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
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
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
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
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
失。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
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经济周期变化、市场利率波动、缺乏合约交易
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
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
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
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置风险、股票投
资风险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风险。股票投资收益会受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
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
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基金;另外,由于本基
金还可以投资债券等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
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基
金租用的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前端控制制度。当相关交易单元
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限制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
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将拒绝接受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或申报受限限制,在该等情形下,本
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财产;
他费用;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产;
他费用;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回款项;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 2)项、
第(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点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翔
成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货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
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
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
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债券回购和央行票据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
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净值的 0.5%;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净值的 10%;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股票总市值的 20%;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资产净值的 10%;
净值的 15%;
债券总市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2)、9)、23)、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①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③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 信息披露情况。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首
次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
①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
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
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11)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
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赎回、分红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对账单、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登录公司网站、公司移动端平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查询。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微信服务号:
登录及查询方式详询基金销售机构。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
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
值。
(3)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如暂未订阅月
度电子邮件或短信对账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发送上述信息。内容包括:截至年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参考市
值及年度交易明细。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五)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3 年 6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
列公告刊登在证券时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其他信息披露媒介上。本基金其他信息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诚鑫混合 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第 2 季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诚鑫混合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诚鑫混合 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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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更新)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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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诚鑫混合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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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诚鑫混合 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中期报告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第 3 季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官网、网上交
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官网、网上交
相关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关于暂停网上
交易、APP、微信交易系统服务相关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交易、APP、
微信交易系统服务相关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其他身份基本信息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 12 月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第 4 季度报告
关于终止“光大保德信基金”APP 运营及维护服务的公
告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年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第 1 季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
产品风险等级变动的通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与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诚鑫混合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诚鑫混合 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诚鑫混合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德信诚鑫混合 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关于“光大保德信基金”微信公众号交易、查询系统、
在线客服升级维护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第 2 季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中期报告
关于恢复“光大保德信基金”微信公众号交易、查询系
统、在线客服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公告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第 3 季度报告
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招募说明书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制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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